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以下简称城镇沼气池)管理的要求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所修建的城镇沼气池的管理。
2、管理要求
城镇沼气池应由具有沼气发酵、沼气工程施工专业知识的队伍管理。
2.2 发酵
2.2.1 城镇沼气池第一次启动时,应加入占主发酵池容积5%~10%接种物。
2.3 出渣
2.3.1 城镇沼气池的残渣清淘周期为2年~3年,具体时间按设计确定。
2.3.2 城镇沼气池宜采用机械出渣。
2.3.3 城镇沼气池出残渣时,应保留池中主发酵容积10%~15%的料液作接种物。
2.4 填料、过滤膜更换期按设计规定。
2.4.1 填料、过滤膜更换期按设计规定。
2.4.2 填料、过滤膜由管理专业队负责更换,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2.5 水质监测
2.5.1 水质化验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有关法定监测部门检验。
2.5.2 水质化验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有关法定监测部门检验。
2.6 检查和维修
2.6.1 城镇沼气池每年应检查一次气箱的气密性,四至八年进行一次维修。
2.6.2 输气线路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和堵塞,三年至五年应维修一次,五年至十年应更换。
2.6.3 定期检查要、炉具使用是否正常,有问题有及时处理。
2.7 后期管理专业队应向用户传授安全和科学用气知识。
3、安全
3.1 安全发酵
3.1.1 不得将生活污水外的液体、固体废弃物入池(医院污水除外)。
3.2 安全管理
3.2.1 城镇沼气池的所有露天井口及其它附属管口均应加盖。盖板应有足够的强度,防止人畜掉进池内。
3.2.2 城镇沼气池产生的沼气应使用,不允许直接排放。
3.2.3 城镇沼气池抽取残渣时应撬开活动盖。
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