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6号)精神,我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构成,并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在本次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发40—60元,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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