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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出台《关于农村基层组织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事前报备的规定(试行)》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8-12-11 8:35:51  中国龙岩网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的监督制约,推进村级民主法治进程,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日前,新罗区出台《关于农村基层组织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事前报备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范围、报备程序、审批监督机制、审核和行政审批中的责任追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包括村集体所有土地、滩涂、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的流转、承包、租赁,自然资源的开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以村集体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等。农村基层组织在申请审批、公证或者组织实施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前必须实行民主决策、阳光公示和事前审核报备制度,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前5个工作日将重大事项主要内容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指定班子成员或派员列席.并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承担审核监督职责,村民委员会在收到乡镇审核属实意见后方能正式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公证或者组织实施。同时,该区还成立农村基层组织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事前报备联席工作小组,对相关部门办理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违反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程序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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