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其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现阶段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1)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其患大病中符合规定目录支付范围的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全市已有3473人(次)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支出救助金约279万元,人均救助803元。
至2007年止省以上补助累计1060万元,市补新罗区共29.3万元。2008年省补助514万元,市预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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