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加快姑田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根据《连城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企业所得税:设在我镇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每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增值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应征收增值税的企业,本着让利优惠之原则,对增值税额中的地方留成收入,以“先征后退”的原则,按50%~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
3.鼓励外商到我镇发展旅游、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对外商投资30万美元或成片开发在15亩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营业税的前两年实行先征后退,后二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4.对于利用荒山、荒坡的外资企业用地、土地补偿费为1000~3000元/亩,同时对其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20年,对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30年。
5.凡是来我镇投资的外商,由“姑田镇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投资、立项、审批直至领取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业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办完上报手续。
6.凡来姑田投资办企业的外商,我们将优惠提供基建中所需木材、毛竹供应指标。
7.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可免缴电力增容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其电价可实行个案处理,给予特别优惠。
8.外来投资的企业,享受用水优惠,入户、发装、维修优先安排,免缴用水增容费。生产加工型企业,生产用水五年按当时的农田水价计收。
9.对引进外资兴办社会现代公益事业,国家鼓励的外商独资企业的直接介绍人,镇政府按外方实际到资总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再优惠。
11.本办法适用于镇外投资者在本镇投资的企业,本地投资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姑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连城县姑田镇人民政府 二0 0六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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