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授予县供电有限公司“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
6月9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县供电有限公司“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组从2009年2月开始,按照“连城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县供电有限公司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县供电有限公司2007年以来的工作开展评议。经过准备、宣传发动、调查征求意见、评议、整改落实五个阶段的评议,6月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授予县供电有限公司“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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