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福建省连城县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意见》,就加强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用地健康有序进行,连城县政府成立新农村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新农村建设用地选址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地、经费筹措、帮助和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等工作。各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成立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理事会,由乡(镇)挂村领导、包村工作队长、村书记主任、村民小组长以及在本村有一定威望的村民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工作的实施。 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该县专门从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基金,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征地等前期工作费用,并以试点村为单位实行封闭式运作,采取滚动方式有偿借用,资金回收后返还基金专户。 该《意见》明确要求,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布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并选择交通相对方便、费用投入较少、有利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地段作为新农村建设用地,同时坚持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采取激励措施腾退,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村民之间调剂使用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免收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对村民自愿腾退多余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或县、乡(镇)政府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或进行土地置换,并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具体补偿和奖励标准为:农村村民在旧住宅用地处置合同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住宅并把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拆除的房屋由县政府按土木3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每季度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财政局申报。在旧住宅用地处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履约拆除交回或复耕的,其旧住宅由村委会无偿收回予以处置。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需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本规定人均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用于充实建设用地管理专项基金专户,用于新村建设用地管理中资金周转。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新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对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享受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新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价格按照成本计价,如果用地需求大于供给的,采取“招、拍、挂”的方法,收益部分作为本村新农村建设用地和旧宅基地收回资金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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