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阿玲)20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生猪养殖“三区”划定及治理意见》,明确提出我市生猪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的划定范围及治理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生猪养殖禁养区包括(一)重点流域:九龙江北溪(龙岩段
)两岸及一级支流雁石溪、万安溪、双洋溪、新桥溪、新安溪、感化溪、洛阳溪,二级支流苏溪(含东肖溪、红坊溪)、小溪、龙门溪、林邦溪、岩山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闽江流域文川溪、北团溪(含童坊河)、姑田溪主河道两岸1公里范围内;汀江流域干流及支流(濯田河、桃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金丰溪、中山河、中赤河、象洞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沿河、沿溪两岸500米范围内;(二)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四)市、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五)县(市、区)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禁建区包括:重点流域(与禁养区重点流域同)两岸5公里范围内;市中心城市、县级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内除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区。禁养区和禁建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养殖区。
《意见》指出,禁养区不得有生猪养殖场、不得饲养生猪;禁建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存栏50头及以上);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意见》还对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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